2010年8月22日星期日

假离婚与骗离婚的关系


假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违法行为。 些年,由于城乡差别依然存在,城市户口的特殊意义及其获得上的一些特殊限制以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从而出现了婚姻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共同的或各自的不 当目的而通过假离婚以规避甚至违反法律的行为。对此应该如何处理,的确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而且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假离婚最终成了离婚,演出了弄假 成真的闹剧。对于假离婚,原则上不能否认其离婚的效力,因为假离婚一般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协议离婚,其最为显著的特点即为双方系出于自愿,并对子 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也达成了协议。而且离婚的双方当事人的登记正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相互间并没有欺骗行为,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翻悔并要求复 婚,另一方不愿复婚或已与他人再婚的,应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法院不应受理。对此,最高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指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发生法律效力 的离婚、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 关申请解决。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
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当然这是在双方当事人均未另行结婚的情形下始可撤销。如果一方当事人持《离婚证》与他人另行结婚,应承认其再婚有效。对骗取《离婚证》的责任者,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等。
骗离婚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自己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事实或隐瞒某种事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然后再行复婚,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离婚的违法行为。与 假离婚一样,骗离婚也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向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的假离婚或骗离婚登记,另一种是在法院达成假离婚或骗离婚的调解协议。与假离婚不同, 骗离婚是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诈,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在根本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被迫同意而为离婚的意思表示,按照民法通则第58条 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骗离婚符合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因此应属无效的民事 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应没有法律约束力,在任何情况下都允许提出无效主张,对于这种无效离婚,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法院提出。对于在骗离婚中, 故意进行欺骗行为,骗取离婚而与他人再婚的,应按重婚处理,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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