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1日星期三

丈夫有了外遇我该怎么维权

“外遇”是近些年表现出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行为侵犯了妻(夫)的配偶权,对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互负忠贞义务”也是一种背叛。
从整个社会范围来讲,婚姻关系中的女性,往往是弱势群体。对丈夫有外遇的妻子来说,如果跟丈夫和解不成,同时不能正视问题,积极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让自己处于经济和感情的双重窘境。

核心提示
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了细致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他有外遇 但坚持不与我离婚
事例:
37岁的李女士是城市人,她丈夫于2000年来到太原,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工程师。在这之前,夫妻俩感情一直很好。这样一个和睦的家庭却因为丈夫的出轨,变得破碎不堪,但是,更让李女士感到疲惫的是,丈夫虽然在外面有了外遇,但却始终不肯离婚。
前年,李女士发现丈夫变了心。刚分开的时候,丈夫经常给家里打电话、写信。渐渐地,他的电话越来越少,好不容易盼到他一封来信,里面却反常地写满对李女士的挑剔,说她观念陈旧,见识太少。李女士觉得不对劲,便来了个突然袭击,坐火车来到太原,找到了他的宿舍。开门的是个女孩,从丈夫慌乱的神情中,李女士知道了答案。
李女士当即提出离婚,经不住丈夫的恳求,考虑到女儿,她忍耐下来,希望丈夫能真心悔改。但丈夫的出轨,让李女士的精神受到很大伤害,她七八天没吃饭,最后住进了医院。那段时间,丈夫对她的态度很好。但不久后,丈夫又一次出轨了。这次,李女士非常坚决地要求离婚,“离婚干什么,我可不能让我辛苦赚来的钱便宜了别人,离婚你想也不用想!”丈夫的态度,让李女士的心凉到了底,她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
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像李女士这种情况,如果其夫不同意离婚,李女士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婚姻法》同时还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在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李女士只要能举出丈夫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法院应该准许二人离婚。
《婚姻法》还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就是说,李女士不但可以根据法律得到自己应得到的财产,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损害赔偿。

他要转移财产
事例:
27岁的张女士,老家在临县。1997年,高中刚刚毕业的张女士,跟着丈夫从临县来到太原打工。烈日下摆过地摊、下雪天送过水……为了赚钱,张女士什么苦都吃过。通过他俩的艰辛创业,张女士和丈夫终于在太原闯出了自己的一番天地,车有了,房子有了,还有几十万元的存款。生意越做越好,孩子也已读了小学,而且学习成绩很好。
可是几个月前,张女士翻看丈夫的手机时,发现有很多暧昧的短信,出自同一个电话号码,还有劝丈夫离婚这类的话,张女士很生气,质问丈夫,丈夫承认了在外面有外遇的事实。更让张女士始料不及的事情发生了,最近一段时间,张女士发现自家存折上的钱,一下子少了十多万,通过调查,张女士发现,丈夫将钱为那个女人买了辆车。“你怎么可以这个样子,我要和你离婚!”发现这一事情以后,张女士和丈夫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但事情还没有结束。前两天,张女士发现存折上的几十万元钱,只剩下了200元,丈夫说是做生意赔了钱,但是根据张女士的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很好,不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最大的可能是为了离婚,丈夫把财产转移了。
律师: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起诉离婚时,夫妻应协助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列出清单进行保全,再由法院依据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予以分割。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我国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共同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同时,对行为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之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接受申请后,对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张女士如果对丈夫的行为还是不放心,可在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在对你们夫妻离婚案件做出判决之前,会根据你的申请,依职权对你们家庭的共同财产及时查封或扣押,以防止你丈夫转移财产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受伤的妻子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吗?
事例:
儿子还没有出生的时候,高女士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工作非常忙。当时,丈夫已经下海开了一家属于自己的公司,虽说赚钱不是太多,也非常忙碌。儿子出生后,考虑到儿子和丈夫,高女士一狠心辞了工作,回家当起了全职太太。看着儿子一天天长大,丈夫的事业越做越大,高女士觉得自己活得非常踏实,也非常快乐。
让高女士感到不安的事情发生在去年年底。当时,高女士正在家里做饭,忽然听到丈夫的手机在客厅里响个不停,高女士叫了丈夫很多声,他也没有听见。无奈之下,高女士只得接听了电话。“亲爱的……”电话中传来的声音,让高女士险些晕倒,但是高女士还是听出对方就是丈夫单位的会计。
“我觉得我们之间没有爱情,我不想过这样的生活!”当天晚上,高女士的丈夫提出了离婚,并提出“钱、房子,你随便挑,但是儿子必须给我!”
“为了他们爷俩,我已经失去了全部的自我,现在,老公不要我了,儿子就是我惟一的希望,我该怎么办?”想到自己12岁的儿子,可能会走出自己的生活,高女士在与记者交谈时,在电话那头,痛哭不已。
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孩子归哪一方,夫妻双方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再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考虑判给谁抚养。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教育。但是10岁以上的子女可以自己决定随父母中的任何一方生活。另外一方应向抚养小孩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也就是说,高女士的孩子到底跟谁,不是由高女士或者高女士的丈夫决定的。所以,高女士大可不必为丈夫的一句话而感到苦恼。高女士的小孩已经超过10岁,如果父母真要离婚,到底随哪方生活,应当尊重他的决定。

外遇催生了家庭暴力
事例:
杨女士今年40岁,是太原某城中村的妇女。接到她的电话时,杨女士有些泣不成声,“我要杀了他,我要杀了她!”在记者的劝说下,她才逐渐平复了情绪。
杨女士发现丈夫在外面“包二奶”,已经有5年了。由于自己没有经济来源,她一直忍气吞声,希望丈夫能够回心转意,回到自己身边,但这些年来,丈夫不但没有罢手,反而愈演愈烈,将“二奶”公然领到了家里。忍无可忍之下,杨女士要求丈夫离开“二奶”,丈夫不但不听,还谩骂和殴打杨女士。
前两天,杨女士找到了村委会,希望村干部能给自己做主,但是,没想到丈夫追到了村委会,对杨女士又是一顿乱打。幸亏邻居们拉得及时,才避免了一出悲剧。
律师:
遇到这样的情况,杨女士如果觉得很激动,是情理当中的事情,但是一定不要采取极端的行为,这样的话,不但对事情没有任何好处,还会给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如果遇到家庭暴力,在劝说无效的情况,受害当事人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向有关部门求助,妇联、公安机关、律师,都可以帮当事人找到合理的渠道解决问题,千万不要走向极端,把自己推向犯罪道路。
同时,妇女如果发现丈夫有外遇,千万不要忍气吞声,而是应该咨询有关律师,在保护自己权利的同时,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法院提起重婚罪的诉讼。律师同时还提醒,遇到家庭暴力时应该马上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这样不但能够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而且派出所的笔录可以作为日后离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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