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2日星期日

性问题的法医学鉴定


(一)性问题法医学鉴定的意义
为 了保护公民的利益,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以及婚姻权利等,人民法院在受理的刑事以及民事案件中,如伤害、强奸、离婚、血亲等诉讼中,经常需要对有关当事人进 行生殖功能、性功能等问题进行法医学鉴定,旨在获取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直接以及见解问题的各种证据或者信息材料,这是科学办案的需要,正确定案以及适用法律 的需要。
性问题法医学鉴定范围很广,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性成熟的鉴定。
2         性功能的鉴定。
3         生育能力的鉴定。
4         生殖器畸形的鉴定。
5         强奸的鉴定。
6         性心理障碍鉴定。
7         婚姻能力的鉴定。
8         妊娠、分娩的鉴定。
9         非法堕胎的鉴定。
10     杀婴儿的鉴定。
11     性传播的疾病。
12     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的鉴定。
13     计划生育事件的鉴定。
14     亲权的鉴定。
(二)性问题法医学鉴定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身体的时候,应该由女工作人员或女者医师进行。
可见,关于人身检查问题法律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从规定中不难理解:人身检查包括男性以及女性的人身任何部位,当然也包括性器官。只要是为了确定被害人或者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的需要,就可以对性器官进行检查。
       (三)性问题法医学鉴定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对被害人不能强制其接受人身检查,应当说服教育,取得同意后才能检查。
           2  对被害人应该关心、同情尊重、不得羞辱和侮辱人格。
检查妇女的身体时,应该由女医师担任,如果没有女医师应该由女工作人员担任,检查地点是他人能够看到或者是能听到的,但是检查本身又是隐蔽的。
4         如果需要照片固定,有应该与被害人商量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5         检查结果应该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
6         检查结果应该注意保密。
(四)强奸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39条固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导致人伤残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闻名律师:
    随着时代的进步,现在已经不是谈“性”色变的年代了,人们往往能够稍微公开的谈起这个问题。其实这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人们不再讳疾忌医,敢于医治自己的疾病,这里所说的疾病不是别的,而是心理上对“性”的恐惧。所以我们要从根本上治疗这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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